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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正说清朝三百年 作者:林涛

法律比努尔哈赤时期大为完善。如以下方面皇太极都立了法:一、行政。《崇德会典》汇集天命十一年到崇德元年的重要谕令,内容包括了礼、刑、户三部的主要法令,还为皇族立了法,建立了宗室封爵制度。二、调整社会关係。天聪五年七月颁布《离主条例》,就是为了调整奴隶与奴隶主的关係。三、经济关係。规定按人口分配土地,禁止贵族大臣子弟放鹰,蹂躏田园,允许自由买卖粮食。四、刑事。汉族历代王朝刑律的“十恶”(谋反、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为十恶)罪被引入,犯上罪列为十恶之首的政治罪。不在“十恶”范围里的政治罪还有叛逃罪、逃人罪(离开奴隶主逃跑)和容隐逃人罪、通敌罪。一般刑事犯罪有盗窃罪、通姦罪、欺骗罪、杀人罪、赌博罪、左道惑众罪、贩卖武器罪等。经济犯罪有经商漏税罪、隐匿壮丁罪、行贿受贿罪、隐匿俘获罪、种烟吸烟罪等。刑罚有杀头、拘禁、鞭笞、穿耳、鞭打、圈禁、流放、籍家、罚银、革职、解任等。四、典礼。为了集权的需要,皇太极还制定了显皇位之尊的典礼。在他登基之前,他要求王公大臣以及内宫遵守从汉族宫廷学来的各种礼仪。五、军律。为了有效地与明战争,皇太极迭次颁发军律。六、婚姻。天聪六年还下达了禁止乱伦婚娶,禁止没到十二岁的女子出嫁的法令。

法律形式,有与努尔哈赤一样的上谕,如“禁隐匿壮丁令”、“禁诸王贝勒违法令”;成文法则有条例,如《内外牛录首告离主条例》、《纵畜入田罚例》。崇德元年(1636)效法《大明会典》颁布了清朝第一部行政法典《崇德会典》,是天聪时期各种法令的彙编。

皇太后时期,牛录还是基层司法机关,而由于天聪五年六部设立,中央有了最高司法机关和折狱审案的专职部门——刑部。审案,有时各旗旗主、诸王贝勒大臣仍须参加,最后报告皇太极,由他裁夺,付诸实施。

顺治到鸦片战争时期

清朝入关后,在全国范围建立起封建政权,关外那些简陋的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开始了涉及面广大的立法活动。多尔衮认识到单靠武力不能统治全国,还必须实行封建法制。顺治元年王朝以《大明律》为蓝本,参考后金满制,于顺治三年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此律是清朝大法典,用到宣统三年才废止。该法典弁以“六脏图”、“五刑图”等八种图像。律是基本大法,436条;例是辅助法,824条。律文7篇:名例律、吏律、户律、刑律、工律等。此法在康熙、雍正、干隆三朝续修,更名为《大清律例》,俗称《大清律》。律文相对保持稳定,而附例即条例不断续增,由原来的824条到同治时已增至1892条。

除了《大清律》这个基本法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各部院的则例,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干隆会典》、《嘉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光绪会典事例》、《六部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还有各部管辖的事项规则,如《钦定八旗则例》、《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等,监察法规有《京察法》、《大计法》,民族法规有《蒙古律》、《回律》、《番律》、《钦定西藏章程》等。此外还有各种经济法规和涉外法律。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大清律》明确规定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规定对犯有推翻王朝罪行的凌迟处死并株连到祖父、伯叔、兄弟之子。被凌迟处死的,其子孙如不知情可以免死,但须阉割并发配新疆。

二、以刑罚加强思想专政。从顺治朝直到宣统朝以文字狱打击对清朝有不满情绪的知识分子,其中以康熙、雍正、干隆三朝为甚,详《文字狱》一文。

三、维护旗人特权,对他们刑罚可以换轻刑、减等。《大清律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减等是指所犯死罪斩立决,可以换成斩监候之类。

四、维护宗族特权。宗族是同一父系的家族。为了通过宗族的领导管理同族,以巩固清朝统治,清朝统治者要求立族正,并赋予他们以调处、裁判的权力。清朝利用族正征税、治安、禁盗贼、禁犯上、守国法等等。同时法律规定维护宗族的特权,允许对“悖逆子孙”予以严惩,规定对族产予以保护。

五、刑制规范。清废除了明代厂卫和镇抚司使用的一些酷刑,如脑箍、烙铁、立枷等,而将建于五代的五刑——笞、杖、徒、流、死当作正刑。笞是用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杖是用大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徒是拘禁并强制劳动,流是流放僻远之地,死就是处死。其中死刑分立决和监候两种。立决是犯大罪,立即处死;监候是犯罪较轻,经过秋审才决定是否要杀。五刑之外还有一些非正刑,例如迁徙、充军、枷号、赎刑、刺字、凌迟、枭首、戮尸。枷号是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赎刑是用钱抵刑,刺字是用满、汉两种文字在面、额、项、臀部等处标明犯罪原因,凌迟是酷刑:先割两乳、两臂,然后开膛取出内臟,最后割脑袋,枭首是斩首并悬挂示众,戮尸是陈尸示众,以示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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