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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秦三世 作者:雅格

在历代史书的教导下,《秦》给人都是残暴形象。而如今秦军杀戮行为如此严重给那些辱骂大秦帝国的更多的藉口攻击。

但秦旭不会为了照顾那些人的想法就改变自己的施政方略。《秦法》就是保证秦旭施政方略的最重要关键。

新修订的《秦法》规定:

:皇帝,为大秦帝国最高行政决策高军事统帅,最高执法者。天下无论大事小事必须都由皇帝裁决。

:皇帝对帝**队拥有对的领导权。对于军队上至统帅下至小卒皆有生杀大权。

:皇帝负责组建有内阁。对于国政拥有决策权,却无行驶权。

:皇帝组建之内阁必须由三省六部员中选出。内阁负责国内内政。内阁政策颁行天下必须有皇帝朱批。否则无效。

:三省六部官员由公民和裔民选出。成年公民一人一票,成年裔民三人一票。票多者上位。

:皇帝掌握兵部官员任命权。

:御史大夫府负责统计选举票数。身为御史,不得参加三省六部官员选举。治理才能卓着者,需退出御史大夫府方可参加选举。

:太学为帝国最高学府。太学学生毕业后必须下放地方锻炼四年,而后以政绩评定等级,为官一方。

:帝国每隔四年进行考试选举。由皇帝亲自主持殿试。全国各地两年一试,选举人才进入殿试。考试结果不设状元,榜眼,探花。设冠者三人,辎者六人者九人。十八人选入禁卫军任职三年后可退伍,入方为官。

:裔民可升公民。裔民也可为官。

这十条法规是新《秦法》的基础十条。相当于帝国的宪法。

十条宪法中规定了皇帝的绝对权威和无上权利。但是又限制了皇帝对内政的绝对影响力。可以说这是秦旭打算拿对政策的约束换取对军权的绝对掌握。

同时,作为辅助法律。秦旭还颁布了《大秦帝国刑名律》,《大秦帝**爵律》,《大秦帝国民事律》,《大秦帝国行事律》《大秦帝国帝王赏罚律》。。。。。。。一共十大律。作为对《秦法》的新一次补充。

《刑名律》规定了帝国居民的生杀大权不是掌握在皇帝手中,而是掌握在三公手中。一旦有人犯死罪,只要不是涉及造反谋逆的大罪那这名犯人的最后死刑定罪需由三公进行最后决定。三公一旦决定,皇帝都无权更改。这样就等于将司法权从皇帝手中剥夺出来。皇帝不再能任意决定子民的生死。

但《刑名律》规定,皇帝有随时调查和拘押官员的权利。只要皇帝怀疑官员有谋反,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皇帝可以调动镇楚司进行拘押审讯。国有三十六郡,若有十九个郡的御史同时检举一名官员,皇帝必须下诏将其拘押审讯。

这样,皇帝又对官员有了绝对的威慑力。

《军爵律》是依照商鞅的军功授爵制制定的律法。商鞅规定:斩敌一级者,封一级爵“公士”;斩两级者两级爵“上造”;斩四级爵者,封三级爵“簪枭”;斩八级者四级爵“不更”;依次类推,接下来是“大夫”“官大夫”,“公大夫”“更车”,“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在这个基础上,《军爵律》

公、侯、伯、子、男五等文武官员的世爵。

这五等世爵不是军职,而是单纯的爵位。和军功所授的爵位可以同时并有。

秦旭还细分了各个军爵和世爵的待遇。总体来说,爵位越高,所获得权利越多。责任也越大。

而获得侯爵者可免一次非谋逆大罪的死刑。不能转让,不能世袭。

《民事律》规定了公民裔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拥有国内共场所的优先进入权。只要拥有公民身份,帝国除皇宫等军事民政机构外,都拥有优先进入权。任何个人或家族不得以私法进行阻拦。

公民有告御状的权利。皇在大秦广场设“登闻鼓”。公民可敲响“登闻鼓”告御状。然若公民戏弄帝王,不管是何原因,一律斩立决,直系一代亲属车裂,两代亲属~面,三代亲属全部贬为裔民,终身不得升为公民。然祸不及四代。

公民在单身可以从户部获取一处一房一厅的住房,结婚后还可以获得一处两室一厅的住房。然若公民父母健在,必须以至孝赡养父母,若有悖逆之事,帝国一律处以极刑。

公民一到十八岁,必须参军四年。以选择禁卫军,羽林卫,甲等军团,乙等军团进行服役。兵部统一安排。

禁卫军,羽林卫,甲等军,乙等军团会设立十二所军校,公民也可选择进入军校学习代替服役。但一旦选择进入军校,必须服役七年以上。才可退役。

退役后,公民可选经商,做官,做工。。。。。

。任何一个想从事的职业。若不知如选择,可以去户部报备,工部会对其进行安排。所从事职业除了参军之外,一律享受优先和减税政策。

而一等和二等,三等公民在所享受的优先和减税政策上有一定的区别。仅此而已。

而裔民和公民的区别就在于不能告御状,但可以直接对郡守进行申诉。也可以向御史申诉。同时,帝国是以武至上的国度,裔民满十八岁也必须参军,但服役时间只有两年。且只能选择加入甲等军团和乙等军团。所享受的优先权和减税政策也低于公民。裔民也可以凭藉自身能力考取军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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